关于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07
省市地区:天津,天津市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22〕6号
发文日期:2022-12-19
执行日期:2022-12-26
废止日期:2027-12-25
摘要: 关于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满足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资金按月划转至职工的银行储蓄账户。

二、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市缴存职工,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以本市统一贷款限额为基础上浮20%。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

三、本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40%的首付款。

四、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2027年12月25日废止。贷款受理日期在2022年12月26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2年12月26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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