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7
省市地区:山西
发文机构: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晋医保办发〔2022〕25号
发文日期:2022-11-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管理,现就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原则及种类

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且属于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25号〕中药饮片范围内的389种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医保乙类药品管理(具体见附件)。

二、编码规则及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代码参照国家药品相关编码规则和方法确定。省医保中心负责将国家医保局下发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信息数据及时维护到医保信息系统,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下载使用。

三、加强部门协同管理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价格和支付费用的监测、管理。各级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使用安全性、有效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指导、规范用药,促进临床合理使用。

省医保局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和省药监局提供的国家及省药监部门新增备案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及时动态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目录。


附件:1.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发布品种目录.xlsx

2.中药配方颗粒山西省标准发布品种目录.xlsx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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