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

本站发布时间:2022-07-22
省市地区:广西,梧州市
发文机构: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7-2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

一、生育工资津贴按照参保人员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参保缴费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二、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工资津贴。

三、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四、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

image.png

注:表中顺产、难产、流产的医疗费用支出标准均含产前检查费。实际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五、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待遇项目支付标准:image.png

注:实际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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