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生育三孩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0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烟医保发〔2021〕30号
发文日期:2021-08-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生育三孩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按照《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24号)、《关于贯彻烟政办发〔2019〕24号文件做好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烟医保发〔2019〕63号)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参保居民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其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

三、新生儿出生时不在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内的,自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各区市、市医保中心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做好正向宣传,增强参保人员获得感,确保三孩生育待遇政策落实到位。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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