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发布通告之日执行的政策
(一)提取业务
1、调整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人范围。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给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保证担保的,可互用购房行为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2、简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审核材料,没有明确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无需提供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3、新增“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事项。
4、新增大病提取事项,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业务
1、调整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条件。住房公积金账户属正常缴存状态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停缴的,启封并补缴满6个月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调整借款人及配偶担保审核条件。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为他人提供包括银行商贷等各类贷款担保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3、新增除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或继承等行为外,其他购买存量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4、调整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家庭住房套数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实有住房套数认定,不考虑贷款信息。
5、新增所购房屋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不能办理抵押人变更。
6、调整借款人征信审核条件。将借款人夫妻双方单笔贷款或信用卡60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9期及以上记录的(含担保人代还),单次逾期金额在100元(不含)以内的不计入逾期次数,调整为夫妻双方单笔贷款或信用卡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9期及以上记录(含担保人代还),单次逾期金额在100元(不含)以内的不计入逾期次数。
7、调整借款人需要提供的购房资料。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只需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收据或购房款发票、《不动产登记证明》,无需提供《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自5月1日执行的政策
1、调整提取、贷款申请资料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手续有效期限,具体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自住房建设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起,高层(7层及以上)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
2、调整保证人公积金缴存条件。将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开户日期满1年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其他涉及调整的政策,另行通知。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