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9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成医保发〔2022〕32号
发文日期:2022-12-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我市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在备案地享受住院医保待遇。异地就医免备案地区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即可在就医地和成都市双向享受我市住院医保待遇。

(二)我市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即可在异地享受普通门诊、门诊统筹、“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门诊特殊疾病就医及药店购药医保待遇。

二、明确异地就医报销待遇

(一)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我市参保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政策;办理了临时外出就医备案(含异地转诊就医、异地急诊抢救、其他临时外出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备案地和就医地不符的我市参保人员,在就医地住院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比例在本地住院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5%。

(二)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我市参保人员,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在备案地和成都双向享受医保住院待遇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政策;未补齐备案材料回成都市就医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比例在本地住院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5%。

(三)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住院医疗费用,可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后,在就医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待遇支付政策根据参保人员本人备案类型确定。

三、规范医保个人账户管理

规范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其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发放至本人的医保个人账户。

各区(市)县在工作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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