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取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2
省市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文机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取

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凭证。

3.无资金监管账户的需提供开发商出具的售房账户证明。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非家庭关系【即非配偶、父母、子女】多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仅允许一方共有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

4.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且房款未付清的,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5所提款项转入房产公司在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

6.《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

7.职工办理此项业务前,房产开发公司须先到中心贷款管理科办理备案审核。

8.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9.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后,若后期退房,则须退还此前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个人补缴业务。


购买异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

2.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开发商出具的售房账户证明。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非家庭关系【即非配偶、父母、子女】多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仅允许一方共有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

4.购买异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且房款未付清的,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5.全款付清异地商品房不予办理支取

6.所提款项转入房产公司售房账户。

7.《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

8.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的情形下,提供商品房认购书和定金收据以及支付凭证,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商售房账户中。支付首付款的夫妻双方所提金额不应超过认购书上首期房款金额,支付全部房款的夫妻双方所提金额不应超过房价总额。

办理此业务优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

9.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10.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后,若后期退房,则须退还此前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个人补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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