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4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南医保发〔2022〕14号
发文日期:2022-04-15
执行日期:2022-04-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11号),文件为主动公开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同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各级医保和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做好政策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凡未列入《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不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不得以任何名目,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违者将严肃查处。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要与医疗机构等级、服务水平及能力相适应。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和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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