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7
省市地区:山东,日照市
发文机构: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日人社规﹝2018﹞3号
发文日期:2018-12-29
执行日期:2019-01-01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日照高新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7号)转发给你们,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办法。鼓励长缴多得,对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超过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参保居民,每多缴1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16号)中关于缴费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可适当再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

二、规范缴费补贴标准。鼓励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予以适当补贴。根据我市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符合100元缴费标准和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对选择500 -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对选择2000-5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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