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政策和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1
省市地区:上海
发文机构: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2-27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2027-12-31
摘要: 关于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政策和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恶性肿瘤患者的基本医疗和合理诊疗需求,现就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政策和医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大病医疗范围

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为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

恶性肿瘤患者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24个月。其中,对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为自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5年。上述治疗项目包括必要的相关辅助检验和检查等项目。

医疗待遇期满后,经医疗机构评估审核,确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相关抗肿瘤治疗的,可延长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三、门诊大病医疗登记

恶性肿瘤患者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按规定到具有门诊大病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就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为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其他情况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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