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心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7
省市地区:湖北,武汉市
发文机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武公中规〔2019〕2号
发文日期:2019-09-30
执行日期:2019-10-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7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8]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提取对象

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

职工及其配偶就同一套房屋在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在《武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提取一次。

三、申请材料

(一)由建设单位(委托人)提供项目备案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批准意见书》;

4.《武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

5.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由缴存职工提供提取材料:

1.《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3.职工或配偶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四、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委托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到就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递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职工持相关提取材料到任意分中心或所属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

(三)职工到所属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入账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职工及其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二)提取额度以户为单位,一户有多人提取时,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实际出资额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中电梯建设费用每户分摊数为准,项目完成结算后不支持“多退少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也遵循此原则);

(三)职工及其配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套数不超过两套;

(四)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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