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缴存比例、缓缴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4
省市地区:内蒙古,通辽市
发文机构: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降低缴存比例、缓缴

一、 事项名称:

降低缴存比例、缓缴

二、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三、 办理条件:

1、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5、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四、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五、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

六、 办理流程:

柜台受理→审核→办结

七、 注意事项

1、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到期后,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恢复至正常比例,缓缴的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可通过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点击“资料下载”模块,自行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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