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鲁人社函〔2021〕51号
发文日期:2021-07-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持续深化工伤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工伤认定工作提质提效,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办事便利度,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要求,现就工伤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仅需提交《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材料。

二、推行网上申请。各地要于9月底前对接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认定信息系统,整合接入当地政务服务网或人社部门服务平台,全面实现工伤认定网上申请。要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窗口经办服务。

三、压缩办理时限。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调查核实、案情复杂的工伤认定申请,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四、加强调查协作。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到其他城市调查取证的,该城市工伤认定机构应予协助,推动形成常态化协作机制。

五、强化数据共享。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等机构间实现工伤认定结论、病历资料等共享共用,不得向申请人重复收取。按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六、加强统计分析。各地要依法做好工伤认定统计工作,持续提升数据质量,按规定定期及时报送。要加强对工伤认定情况的分析,通过对工伤认定情形、参保缴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的分类梳理,查找共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措施。

七、开展案例研讨。各地要主动加强与法院、司法部门的沟通,开展典型案例研讨,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减少歧义增进共识,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质量。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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