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4
省市地区:天津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23〕5号
发文日期:2023-06-30
执行日期:2023-07-01
废止日期:2024-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现将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单位在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新转业军队干部、新调任公务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0日废止。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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