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3年本)》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1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2-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3年本)》政策解读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3年本)》(川人社规〔2023〕1号,以下简称《裁量标准(2023年本)》),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的正式施行,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8年本)》(川人社发〔2018〕25号)(下列简称《裁量标准(2018年本)》)有关法律依据已发生变化。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劳动保障监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对《裁量标准(2018年本)》进行了修订,新增26条、合并或修订14条、删除3条,形成《裁量标准(2023年本)》。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裁量标准(2023年本)》全面罗列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机构、民办教育机构等单位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方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受到行政处罚的59种违法行为。其中新增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违规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等行为种类。

(2)明确了裁量标准。《裁量标准(2023年本)》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细化了裁量标准,具体为:应从轻处罚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额至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一(不含三分之一)之间给予处罚;一般处罚的,在法定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之间给予处罚;从重处罚的,在法定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至最高罚款限额之间给予罚款,充分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做到过罚相当。

三、生效时间

《裁量标准(2023年本)》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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