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部门关于调整烟台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0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烟人社发〔2021〕22号
发文日期:2021-09-28
执行日期:2021-10-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烟台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烟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0号)和《关于公布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烟人社发〔2021〕20号)要求,现将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长岛综合试验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90元/月·人;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710元/月·人,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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