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07
省市地区:广东,汕头市
发文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2-2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有关精神,为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汕头市医疗保障局于2022年2月18日印发了《关于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汕医保〔2022〕2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我国职工医保从1998年开始建立,实行的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其中,统筹基金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个人账户保障门诊小病和药品的费用支出。个人账户实行个人积累式,在职工医保制度建立初期,对于部分解决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等医疗费用负担,并激发参保人的参保积极性产生了良好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普通门诊统筹等医保制度的逐步建立健全,个人账户个人积累式的局限性逐步显现,如青壮年健康人群与老年人等体弱多病人群的个人账户积累差距较大,家庭成员之间个人账户不能共用,同一家庭中有病的不够用,没病的资金沉积。鉴于此,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2021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粤府办〔2021〕56号),进一步细化要求同步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政策,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政策衔接。

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综合我市实际,我市采取分步落实、逐步推进原则推进相关政策改革,率先出台本《通知》明确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家庭成员共济保障。下一步,我市将持续推进关于我市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待遇的综合调整改革。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现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账户共济保障。二是明确个人账户共济使用时家庭成员身份的判别和关联方式,并提出逐步健全更便捷高效的判别关联机制的要求。三是明确强化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三、《通知》的目的意义

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调整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并贯彻落实个人账户在家庭成员间的共济,实现个人账户的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向家庭成员共济保障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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