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7
省市地区:山东,日照市
发文机构: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日人社字〔2022〕146号
发文日期:2022-12-20
执行日期:2022-12-20
废止日期:-
摘要: 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8个档次。2022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2023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新缴费档次对2023年度进行补差缴费。

二、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和35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对选择500元、800元和10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对选择3000元、5000元和80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三、缴费困难群体享受代缴政策后自行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政府缴费补贴数额不叠加计算,按照其自行选择的较高缴费档次补贴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基础养老金低于我市最新标准的,自2022年12月起按照我市最新标准执行,之前差额部分不予补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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