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6号)精神,结合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印发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5号),调整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提高省直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必要性
我省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省直管单位的生育保险政策和支付标准由省医保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省医保中心负责具体经办。省直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自2012年调整后一直沿用至今。由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我省今年提高了手术费等体现医务人员价值的诊疗服务项目价格,省直生育保险现行支付标准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提供生育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积极性不高。为调动定点医疗机构为省直参保职工提供生育医疗服务的积极性,维护省直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亟需提高省直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二、合理提高省直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在省直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制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两方面因素:一是坚持“保基本”,满足参保职工基本需求,遵照临床路径,按生育临床必需且符合我省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范围的项目拟定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项目、参保职工发生的特需项目(如特需床位、术后镇痛)及婴儿相关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二是坚持满足临床服务成本,紧密结合《山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中相关检查、化验、手术费的调整变化,广泛听取并采纳医保、临床专家意见。经多路径比较测算、专家研讨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确定省直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