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大专院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128号)精神,现对苏州市市区2003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调整为各10%;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可在8%~12%幅度内确定。
二、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增加缴存住房公积金(即新职工住房补贴)比例调整为15%。
三、住房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为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600元,按600元计缴;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缴。计缴的住房公积金见角分进元。
外地调入职工和军队转复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参照同类人员月平均收入核定。
四、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从2003年7月起执行,对于从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五、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承办银行领取调整表,并按所列职工名单,逐一填列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存比例应同时在调整表中注明。单位将填写的调整表加盖公章送承办银行,经确认,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汇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可到承办银行拷贝,办理调整手续。
六、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从即日起开始,用两个月时间基本结束,逾期不再办理。
附: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计发基数的答复口径。
附: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 州 市 人 事 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计发基数的答复口径
根据苏府办(2003)128号《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口径答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省定综合补贴、省定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市定地方岗位补贴、目标奖、节编奖、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另加市定的各单位的实际发放奖金。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其余省定补贴和市定补贴、奖金等同机关公务员。
3、新进机关附属编制的合同制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奖金之和,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另加市定给各单位的奖金同机关工人。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省定综合补贴、省定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市定的地方岗位补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另加经批准的事业单位实际发放的奖金。
5、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期人员,为本人试用期工资,其它项目(节编奖除外)同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计发基数。
6、机关事业单位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的基数同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数。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
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为本人离休费总额(机关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省定综合补贴、省定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省定综合补贴、省定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离休补助费(地方岗位补贴)、慰问金及每年增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
2、机关退休人员为本人退休费总额、地方岗位补贴、慰问金。
3、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为本人退休费总额、地方岗位津贴(没有实行地方岗位津贴人员的不列入基数)。
4、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1月至6月退休人员,计发基数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三、当年计提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新职工购房货币补贴的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以上年度为基数。
四、企业离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按上述口径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