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9
省市地区:广东,广州市
发文机构: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穗医保发〔2023〕18号
发文日期:2023-05-05
执行日期:2023-05-05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8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3个月以上;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医保协议违规处理情形;

(三)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1名执业药师在岗审方;

(四)配备并运行具有药品信息化追溯、患者直接结算功能的药店信息系统,具备完善的进销存管理系统;

(五)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和医保信息技术规范,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对接,接入广东电子处方中心,贯彻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配备医保电子凭证扫码设备,规范上传“进销存”、费用明细等数据,确保上传数据全面、准确、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联网直接结算服务。

符合以上条件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可以按规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开通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名单,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药店的协议管理,并将其门诊统筹服务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二、参保人员凭普通门诊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含其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下同)通过广东省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流转的外配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双通道”管理药品除外)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开具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支付比例支付,并纳入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处方流转、费用结算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发生的药品记账费用,纳入开具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按人头付费结算范围,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外配处方、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等情况适当调整按人头付费标准或者清算系数。

四、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做好承诺,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支持门诊统筹定点药店通过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与门诊统筹定点药店通过医保服务协议,协商约定医保结算药品的价格加成率、加成限额等。

五、定点医疗机构以及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应当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加强外配处方的审核和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对违反服务协议的,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管理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处方流转、费用结算等服务。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对本通知相关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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