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9
省市地区:广东,广州市
发文机构: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5-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3年4月,广东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我市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穗医保发〔2023〕18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相关工作,提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享受医保待遇的便利性,协同解决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药品短期供应不足、暂时无法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问题,增强医保医药服务的保障力度。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条件。在人员配备、信息管理等方面细化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在签订医保补充协议后,可以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

  (二)明确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药店享受统筹待遇的规定。参保人员凭普通门诊选定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广东省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流转的外配处方,可在开通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并按开具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支付比例享受医保待遇。

  (三)明确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药品记账费用的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发生的药品记账费用,纳入开具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按人头付费结算范围。医保部门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外配处方等情况适当调整按人头付费标准或者清算系数。

  (四)明确相关配套措施。一是加强药品价格协同。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做好承诺,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二是加强处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应当加强外配处方的审核和管理,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处方流转、费用结算等服务,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三、实施安排

  市医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相关实施工作,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组织部分定点医药机构开展试运行。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将及时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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