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自2015年10月1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