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及《唐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就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作时间安排
2021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1年7月1日至8月30日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督促辖区内单位及时做好调基工作,精准推进《通知》落实。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1.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2020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各单位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文件要求执行。
2.202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2021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3.同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的核定标准应一致。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1.上限不超过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社平工资6618元的3倍,即19854元。按照最高缴存比例(即单位、个人各12%)计算,我市月缴存额上限为4764元。
下限按照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社平工资60%执行,即3971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即单位、个人各5%)计算,我市月缴存额下限为398元。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应逐步提高。
2.执行北京缴存政策的单位,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
3.执行天津缴存政策的单位,2021年度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年度天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910元的3倍,即29730元执行。
4.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基数可在2020年度社平工资6618元或2020年度社平工资60%(即3971元)两个档次自选。
三、注意事项
1. 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调整通过后,各缴存单位应将调整、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在申请办理调整缴存基数时,要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变化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2.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调基工作,按照住建部电子稽查的要求,此次基数调整后,不允许变更、补缴。未缴或欠缴等特殊原因确需补缴的,须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办理。未经审核的补缴、多缴款项做退回处理,一律不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3.各分中心、管理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审核工作。
4.中心将对缴存基数核定调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未按照规定缴存的,责令缴存单位及相关分中心、管理部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