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目录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3
省市地区:广西
发文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8-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目录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8月31日,自治区医保局联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目录管理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促进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展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经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结合我区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制定《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支付范围和支付政策

1.标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161个中药饮片的壮药和瑶药名称;531个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目录内同一编码对应的中药饮片、壮药饮片、瑶药饮片视为同一种中药饮片,执行相同的支付政策。

3.纳入支付范围的中药和民族药饮片以方剂同步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应病种用药范围,严格按照药品类别支付。

4.不符合国家或广西地方标准的中药和民族药饮片(包括破壁饮片、超微饮片、冻干粉等)不纳入支付范围。

5.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有关要求

1.按照国家药品编码规则进行管理。

2.各统筹地区不得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3.各统筹地区要完善协议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4.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有关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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