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8-08
省市地区:广东,珠海市
发文机构: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珠房金函〔2023〕15号
发文日期:2023-08-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储户: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稳经济中的作用,落实“租购并举”工作部署要求,聚焦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开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申请租赁住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每次提取不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90%,每个自然年内最高提取总额为28000元。

三、提取时限

缴存职工每个自然月内最多提取一次。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开户行限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珠海农商银行)。

注:如缴存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

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办理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补充通知》(珠房金函〔2020〕45号)同期作废。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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