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受灾缴存企业及职工阶段性帮扶救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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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时间:2023-08-10
省市地区:黑龙江,哈尔滨市
发文机构: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8-10
执行日期:2023-08-10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关于实施受灾缴存企业及职工阶段性帮扶救助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帮助受灾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及职工共同渡过难关,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实施受灾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及职工阶段性帮扶救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灾情影响较大、导致急需大额资金支出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对暂时生活困难。

二、受灾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灾情发生后自有住房暂不具备居住条件,需要租赁住房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租房提取限额,不受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限制。

符合以上提取条件的,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受灾情影响证明》(见附件),经受灾所在地公积金经办机构核实后办理。

三、受灾情影响的企业,无法按此前确定缴存比例缴存的,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调整缴存比例,最低可调整至5%。调整缴存比例后缴存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可缓缴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四、阶段性帮扶救助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职工受灾情影响证明》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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