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6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3-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从202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全国统筹(以下简称全国统筹),统一全国养老保险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相关政策。

缴费比例全国统一是实施全国统筹的重要内容。从2022年1月1日起,全国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要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是关于缴费比例调整过渡。实施全国统筹前,我省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4%,属于全国最低的省份,实施全国统筹后,应按国家规定调整为16%。2020年12月,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出台《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明确2022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由14%调整为16%。考虑到去年以来,我省企业经营受到疫情影响,为尽量减轻企业负担,经请示国家同意,我省决定采取过渡方式进行缴费比例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先从14%调整到15%,从2023年1月1日起再从15%调整到16%。实施全国统一的缴费比例,有利于增强制度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促进各地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从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调整为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一般来说,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会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后,企业缴费将相对会减少。

二是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调整。实施全国统筹前,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与国家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参保用人单位缴费的政策规定不相符合。根据实施全国统筹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5%,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为16%,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实施时间

根据实施全国统筹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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