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3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川医保规〔2022〕2号
发文日期:2022-05-09
执行日期:2022-04-01
废止日期:2027-03-31
摘要: 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将调整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度成都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成都市平均工资)的6倍确定。每年待统计部门公布成都市平均工资后,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动态调整执行。

二、已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中,自愿成建制选择参加住院(含门诊慢特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完成缴费的,一个自然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0万元/人。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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