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中,凡1993年12月底前离休、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60元退休金和50元退职生活费;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改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45元退休金和35元退职生活费;
1985年工改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30元退休金和20元退职生活费;
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20元退休金和10元退职生活费;
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原规定待遇相比的增加额、离休人员低于60元、退休人员低于20元、退职人员低于10元,可分别按60元、20元和10元发给。
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按离休人员的标准相应增加退休金。
凡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可列入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1992年以来,我省根据实际情况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金和补贴,这次不予冲抵。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起始时间:凡1993年9月底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五、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所需的费用,凡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发放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确有困难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七、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工作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调整离退休金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次调整离退休金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离退休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