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受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凡按照本市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实施加装电梯的,出资加装电梯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提取申请人的范围包括加装电梯房屋产权人、配偶及产权人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
本条所指直系亲属,仅指产权人的父母、子女(含配偶)。
二、提取额度
加装电梯提取金额为电梯使用注册登记当月的余额扣除规定的留存金额,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三、提取时限
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流程及材料
凡按照本市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加装电梯的,各分中心定期与当地增设电梯主管部门联系,取得相应的加装电梯数据。数据包括加装电梯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加装电梯住宅地址、楼栋号和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信息等。
职工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到加装电梯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提取:
(一)身份证件;
(二)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产权人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须提供);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四)加装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支付凭证(须扣除政府补贴金额)或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五)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5月8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通知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