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切实减轻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负担,鼓励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共享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实现“住有所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保山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企业职工可根据个人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5%-12%范围内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部分及个人缴存比例部分均由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担;缴存比例在每年1月份账户年检时可以调整一次,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应保持不变。
二、为确保该项惠民政策尽快落地落实,2023年度有意愿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于4月30日前到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