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20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有关规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每年进行调整,结合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要求和我省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水平,并结合每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情况,我们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范围对象。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全省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

(二)关于执行期限。本次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和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在2023年7月31日前调整到位;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调整到位。

(三)其他工作要求。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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