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额度调整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要求
缴存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职工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2020年鞍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调整后缴存基数上限为17748元,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4258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161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为1480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