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种备案流程
一、受理范围
1、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
2、肾透析;
3、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血友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7、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8、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9、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10、多发性硬化;
11、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
12、重性精神病
13、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
14、耐多药结合
15、C型尼曼匹克病
16、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
17、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
二、办理流程
(一)本地就医人员
1、就医备案。在进行特殊病种的门诊或住院治疗前,持社会保障卡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由医师签字后,再到该院医保办公室办理后即完成备案手续(具体流程及所需材料以医院医保办为准)。
2、注销和变更。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变更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到原选定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网络联通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注销单》(以下简称《注销单》);网络故障时,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及《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结清证明》到个人参保缴费区、费用申报区或原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注销单》。参保人次日持社会保障卡及《注销单》到新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新的备案手续即可。
(二)异地就医人员
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患特殊病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参保人员仍需持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申报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申报表》可在本微信公众号下载打印,或到医保局综合业务受理科(信息大厦三层)领取,并按要求填写《申报表》,由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签字后,到该院医保办公室办理盖章手续。
温馨提示
1、对于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第一次备案时,须提交最后一次移植手术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书上要明确手术年、月、日;
2、患“多发性硬化”的参保人员,首次办理特殊病备案时需提供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出具的确诊诊断证明书;
3、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办理本是门诊特殊病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从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A类、专科、中医、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2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治疗。
附件: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