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补助零星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17
省市地区:陕西,西安市
发文机构: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1-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我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补助零星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职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提高零星报销工作效率,现就我市门诊慢性病补助零星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经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或复审认定后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产生的门诊慢性病相关医疗费用,未在异地直接结算(因当地没有开通慢特病异地结算或者医保网络结算系统故障)的可纳入申报范围。

二、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收集本单位职工门诊慢性病票据等相关资料,递交所属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01.申报时间

医疗费用产生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作日)可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02.申报资料

1.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票据报销联(收据联或发票联)原件、处方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2.定点零售药店票据报销联(发票联)原件、处方复印件和费用明细小票;

3.《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个人报销单》(附件1),表样可在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官微下载(政策讲解→通知公告→资料下载→西安市门诊慢性病补助相关表格下载);

4.如有电子发票,需提供《电子发票承诺书》(附件2),模板在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官微下载(政策讲解→通知公告→资料下载→西安市门诊慢性病补助相关表格下载)。

03.申报要求

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职工报送票据及费用明细等资料,保证资料齐备。

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04.领取补助费用

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审核结算完成后,由基金财务部门将补助费用支付给各参保单位。补助费用到账后,参保单位经办人需要及时将补助费用发放给职工。

05.办理地点

市本级参保单位在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区县级参保单位在参保所在区县医保服务大厅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了解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合规申报。

(二)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门诊慢性病补助零星报销工作按照该通知执行。

*注:市本级参保单位单次递交报销资料50人以上的单位,需提前拨打87221356进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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