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自2019年12月27日起,对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进行调整。
1、取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业务;
2、取消“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业务;
3、取消本地、异地商品房已全额付清房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4、偿还本地、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本地、异地商业住房贷款需贷款发放满一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需间隔一年。
通知之日起执行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