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