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部门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0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烟人社发〔2021〕15号
发文日期:2021-07-13
执行日期:2021-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1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 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15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8元。各区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本次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参保居民早缴费、长缴费、多缴费、不断保,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推进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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