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含异地缴存职工)。
二、责任部门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联系电话
业务咨询:0470-12329。
四、办理时限
(一)贷款审批:七个工作日内;
(二)抵押登记及银行放款:以借款人本人在相关部门办理时间为准;
(三)贷款放款:取回《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五个工作日内。
以上为贷款材料齐备的审核时限。
五、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注:1.因为与银行联网,业务办理时间与银行一致。业务办理截止16:00;
2.每月末最后一日财务决算,下午停办业务;
3.部分旗市区业务部上班时间以当地政府规定时间为准。
六、各业务部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海拉尔业务部
地址:海拉尔区河东新区友好七街建设大厦
联系电话:3995162、3995173
(二)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牙克石市业务部
地址:牙克石市兴安中街蒙商银行三楼
联系电话:3945600、3945609
(三)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扎兰屯市业务部
地址:扎兰屯市中央街路198号蒙商银行三楼
地址:3240397、3240452
(四)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河市业务部
地址:根河市中央街工行营业厅一楼东侧
联系电话:5233658、5221922
(五)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额尔古纳市业务部
地址:额尔古纳市额尔古纳大街府兴花园1号楼
联系电话:6822941、6827768
(六)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阿荣旗业务部
地址:阿荣旗行政服务大厅五楼
联系电话:4251736、4251723
(七)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业务部
地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巴特罕岭岚福仕园10号楼1号门市
联系电话:4625099、4615747
(八)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鄂伦春旗业务部
地址:鄂伦春旗阿里河镇鲜卑路28-3号
联系电话:5625925、5621341
(九)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鄂温克族自治旗业务部
地址: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1732街旗政务服务中心C区C2015
联系电话:8814311、8819265
(十)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陈巴尔虎旗业务部
地址: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中央大街客运站家属楼1号楼
联系电话:6788966、6711688
(十一)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巴尔虎左旗业务部
地址: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五一小区总工会办公楼二楼
联系电话:6606133、6607322
(十二)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巴尔虎右旗业务部
地址:新巴尔虎右旗四道街一段政务服务综合楼1楼西侧大厅
联系电话:6405937、6407286
七、申请条件
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连续缴存6个月认定方式:自首次缴存入账之日起,连续缴存满6个自然月,一次性缴多月的累计满6个自然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呼伦贝尔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异地贷款(其他城市的行业中心,在呼伦贝尔市设有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的除外);市中心缴存职工在呼伦贝尔市(不含满洲里)有尚未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组合贷款)。
八、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操作细则》。
九、办理材料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办理贷款申请(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30天内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信用报告各1份,如办理商转公贷款,征信报告中应有该笔商业住房贷款的相关信息;
(二)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各自所在页(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借款申请人及抵押人无配偶的,本人在业务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上签字按手印(实际无配偶,但户口显示有配偶,提供相关离婚证、死亡证明等手续);
(三)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及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住房贷款(包括已还清贷款)的,视为拥有此处住房,如此处住房已不在本人名下,需提供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四)个体工商户工资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提供本人名下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等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借款申请人配偶有工作单位但未在市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收入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配偶已退休需提供代发工资银行出具的近1年工资对账单并加盖银行业务章。配偶无工作不需证明材料;
(六)购房手续所需要件:
1.购买新建住房的:
(1)按揭贷款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现房贷款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回迁安置住房另需提供《回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住房贷款基数以自购住房面积的价值为准;
2.二手交易住房贷款:提供交易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提供双方手续费、契税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如《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各自占有比例的,按占有比例作为贷款基数申请贷款;未明确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1份,以《公证书》中明确的该房产各自占有比例作为贷款基数申请贷款;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无法提供相关合同、费用发票的,需市中心提供评估报告原件1份,贷款基数以评估报告为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准,申请有效期不超过3年;
(七)借款申请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采用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期房预抵押或现房抵押;
(八)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或法人担保方式;
(九)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每月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家庭收入60%,贷款偿还能力不足时,可追加在市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同时到场办理;
(十)借款申请人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款账户,购买自住住房尚未付清房款的,新建住房由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二手房交易住房划入售房人个人名下的借记卡内;已付清房款的,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申请人个人名下的借记卡内;借款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名下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用于偿还贷款,并留存复印件1份;
(十一)异地贷款由市中心授权办理,办理异地贷款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配偶有工作且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收入证明》;
(十二)申请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建住房已在市中心备案或二手交易住房)。
另需提供:
1.借款申请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结清证明(申请有效期限以结清证明开具日期为准不超过1年)、最后一次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未出《不动产权证书》的新房需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贷款额度以商业住房贷款最后一次还款票据余额为准,保留至千元且不超过按市中心规定计算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确定方式:
1.新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总价为准;
2.二手交易住房额度确定方式:
(1)已进行网签备案的,按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
(2)对于未进行网签备案价款的,所购住房价款按《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
3.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且不超过住房总价的80%。
(十三)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且符合上述条件;
(十三)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材料格式、份数
(一)复印件均采用A4纸复印;
(二)贷款材料原件及相关复印件仅需提供1份。
十一、签字、签章要求
所提供的贷款材料签字、签章要求务必真实有效、书写规范、清晰可辨认。
十二、表格下载
下载地址为“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网址:http://zjj.hlbe.gov.cn/newslistgjj/207)“便民服务”栏“下载中心”板块内。
十三、表格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
我中心办理业务前不需填写表格。
十四、收费情况
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我中心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办理流程
(一)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需要件;
(二)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贷款所需资料、证明及证件;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初审柜员审查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的信用状况并与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进行面谈;
(四)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按要求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上签字;抵押人、共有人按要求在《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凭证中签字;
(五)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 审批不通过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审批同时,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业务部支付抵押登记费用,取回《不动产登记证明》;
(七)贷款发放;
(八)借款人领取回单。
十六、注意事项
自贷款申请受理之日起,借款人无正当理由60个自然日内,未按中心告知继续办理贷款的,其本次贷款申请资料予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