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的要求,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职权划分档次、细化标准后,制定《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予以公布施行,有效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
(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
(三)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
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
(四)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罚款:
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2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
(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
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年以上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