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3
省市地区:安徽
发文机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处
发文字号:皖人社秘〔2020〕21号
发文日期:2020-05-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0〕2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补充通知》对存在补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理、经办管理和基金监管等方面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序顺畅。

二、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执行《补充通知》对跨省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对在人社部规〔2016〕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书面承诺书。人社部规〔2016〕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补缴时应提供《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书,不得事后补办。其中,《补充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书”,是指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入地可将其退回补缴发生地妥善处理。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完善经办程序,规范经办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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