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困难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07
省市地区:广东,汕头市
发文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4-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困难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解读

一、制订实施意见的背景

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汕残联〔2017〕16号)文精神(以下简称《意见》),汕头市残联每年为数百人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大病患者提供救助,在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意见》到期之际,为进一步惠及残疾人群众,市残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困难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汕残联〔2022〕12号),现就新的实施意见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二、修订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与调整救助年度

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治疗大病患者,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特困职工、优抚对象、原建档立卡脱贫户、恶性肿瘤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一户两残以上、一户多病、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患者。

救助按自然年度计算,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救助年度,当年住院当年申请。

(二)调整救助内容与标准

重点救助对象救助设置2000元的起付点,即当年住院治疗自付费用2000元内由患者自行负担,超出2000元部分自付费用按实进行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患者救助设置4000元的起付点,即当年住院治疗自付费用4000元内由患者自行负担,超出4000元部分自付费用除将最高救助标准由原来的9000元统一调整为10000元外,其他与原救助标准相同,即起付点以上不满10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救助;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2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给予7000元救助;50000元以上的,给予10000元救助。

(三)调整申请受理部门

为方便基层群众,厘清工作关系,进一步做到便民利民,将申请受理部门由市残联调整为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间:大病救助以救助对象出院的发票日期为准,当年住院当年申请,出院日期在当年12月份的可顺延至次年1月底前办理。

2.提交资料:

(1)救助对象本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与复印件;

(2)由代办人代为申请的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有效收费凭证,住院小结原件与复印件;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特困职工、优抚对象、原建档立卡脱贫户等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5)救助对象为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患者的需做出特殊困难情况承诺,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项目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情况承诺表》;

(6)救助对象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3.办理手续:救助对象本人或代办人带齐申请资料(原件校核后退还,复印件存档),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区(县)残联进行受理审核。

(二)核拨

区(县)残联受理审核通过后,将救助对象的救助信息录入《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汇总表》(一式二份,市、区(县)残联各一份)与救助对象所提交申请资料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一并报送市残联,市残联根据区(县)残联提交的《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汇总表》统一将救助款拨至救助对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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