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13
省市地区:江苏,无锡市
发文机构: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1-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是指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补助金额纳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二、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

  答: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

  三、集体补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集体补助的对象为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其中,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不享受集体补助。

  四、集体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集体补助采取“托底补助+激励缴费”的方式:针对政府全额代缴的参保人员,采取托底补助方式,补助金额同全额代缴金额,即每人每年500元;针对提高个人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采取激励补助方式,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定不同的补助金额,即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详情可见下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

与集体补助标准对照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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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集体补助金额是如何管理的?

  答:集体补助金额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与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一并算入个人账户权益和养老金待遇中。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的,集体补助的资金可随个人账户共同转移。

  六、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申请备案?

  答:有条件、有意愿建立集体补助机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章程》未作明确规定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拟定,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方案须提交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参加人数二分之一讨论通过后确定。超过限额的村级集体资金支出应按规定履行镇(街道)级审核程序。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市(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同意,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后,即可实施。因经济能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承担集体补助时,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中止实施方案,待客观条件成熟时,可再恢复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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