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8号)文件要求及市政府批示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的费款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机关应及时征收。
二、缓缴期限内,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缴费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费款。用人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用人单位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单位参保人就医正常享受待遇。用人单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其缓缴期间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正常划拨。
四、属于缓缴范围的用人单位正常申报后,由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缓缴所属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缴费期限。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