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缴存职工患重病提取额度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7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2020〕60号
发文日期:2020-05-15
执行日期:2020-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缴存职工患重病提取额度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根据审计署审计整改意见,决定对我市缴存职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明确如下:

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患病治疗期间,以上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重病治疗费用个人自负和个人自费部分(重病治疗费用凭证一年内有效)。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14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