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2-0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二、文件背景: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7号),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8元提高到142元,即每人每月提高24元,增长幅度为20.3%,直接惠及我省1500多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年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在当前形势下,我省较大幅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办好民生事业、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使命情怀,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

三、核心内容:

近年来,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我省建立和完善了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升。按照国家制度设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从我省情况看,这两部分待遇呈现“双增长”的趋势。一方面,基础养老金标准不断提高。自2009年建立制度以来,我省已先后7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高于国家标准49元。部分市、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还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另外,2018年我省还建立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政策,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另一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不断提升。采取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开展基金委托投资运营等措施,鼓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着力提高个人账户基金收益水平,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升自身的养老保障水平。

下一步,继续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7号),推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推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要,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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