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0
省市地区:广东,深圳市
发文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22〕8号
发文日期:2022-07-08
执行日期:2022-08-01
废止日期:2027-07-31
摘要: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社保局,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优化办理模式

(一)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个人在向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同时,申报就业登记。

(三)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失业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失业登记的业务经办工作。

二、关于“农转居”人员

依据深圳市“农转居”人员有关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农转居”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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