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范围
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自愿缴存人等。
2、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计算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月平均工资不仅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还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即单位为职工代缴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
3、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邯郸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017元,据此,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21051元,较去年增加2346元。
根据2023年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武安市最低缴存基数由1790元调整至2200元;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最低缴存基数由1790元调整至2000元;永年区最低缴存基数由1680元调整至2000元;峰峰矿区、磁县最低缴存基数由1790元调整至1800元,肥乡区、临漳县、成安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涉县最低缴存基数由1680元调整至1800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最低缴存基数由1580元调整至1800元。
4、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要求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自愿缴存人员应根据本人上年度实际平均收入,在2023年7月到所属县(市、区)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低于最低缴存标准的,必须进行调整。已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人员,不得下调缴存基数。
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办理渠道及方法
与中心签订了《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办理协议》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缴存单位和自愿缴存人员通过柜台办理的,提供加盖本单位印章(自愿缴存人员本人签字按手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审批表》,并同时提供一致的Excel电子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