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7
省市地区:山西
发文机构: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晋医保函〔2023〕5号
发文日期:2023-01-17
执行日期:2023-01-17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山西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93号)《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新型冠状病毒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所有互联网诊疗服务应通过我省统一监管平台实施,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

二、公立医疗机构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互联网首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处方的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价格详见附件。互联网首诊服务应注意质价相符的基本原则,服务要随价格保持线上线下一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复诊服务,仍按照互联网复诊诊察费价格收取。

三、公立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邀请上级(包括省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心电诊断、影像诊断、病理诊断服务时,执行上级(包括省外)公立医疗机构(受邀方)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邀请方向患者收取费用。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按乙类项目支付。邀请方、受邀方分成比例、结算方式,由双方协议确定。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公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增加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自立项目、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xlsx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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